有媒體報導前電視節目主持人彭文正前往我國外交部駐舊金山辦事處申換護照時,遭辦事處處註銷現行持有的中華民國護照,對於此一事件,我國外交部今(2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我國駐舊金山辦事處是依據護照條例辦理,於法有據。而彭文正的中華民國國籍並未被註銷,彭文正返國也沒有問題。

外交部表示,彭文正的護照依法規遭到註銷,主要是因為彭文正目前遭到通緝,駐舊金山辦事處人員依據規定查核資料時發現,彭文正因妨害名譽遭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2021年)1119日發函通緝,截止時效為民國1221225日,所以依據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於1020日核發處分函予彭君,除扣留、註銷其現持護照外,也不予核發新護照。

外交部完整回應如下:
一、本案駐舊金山辦事處是依據護照條例辦理,於法有據:  

駐處依規定查資發現,彭君因妨害名譽遭台北地方法院於1101119日發函通緝,截止時效為1221225日,所以依據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於1020日核發處分函予彭君,除扣留、註銷其現持護照外,也不予核發新護照。

依據護照條例第24條,護照申請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換護照,如經查有同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經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或第3款(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情形,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並依同條例第25條第2項第1款,廢止原核發護照的處分並註銷該護照。此外,持照人倘申辦新護照且符合上述情形,駐外館處應依同條例第23條不予核發新護照。

二、駐處已核發處分函,並充分告知救濟程序,彭先生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經查駐處於本年1020日核發彭先生處分函,除了告知若不服處分,可於收到處分函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外,同時告知彭先生若打算返國,可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專供返國使用的旅行文件(即入國證明書或13個月效期的返國專照),所以彭先生返國完全沒有問題,他的國籍也沒有被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