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黃任顯在臉書發文,指稱有某現任議員暨候選人今年10月下旬在其當事人的大樓,且未經全部共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在一二樓外牆掛上競選帆布。律師黃任顯的當事人指控該議員「未經允許佔用屋主大樓外牆掛競選帆布」,但屋主指「告知對方後,該議員卻不理會」,屋主只好自行拆除帆布,黃任顯也指控議員對警方施壓、介入此事件。當地人士私下也指稱,這位候選人是中山大同區議員陳怡君。陳怡君10日接受媒體詢問時表示,的確是事先徵得共同持有人之一、也就是當事人的哥哥林先生的同意後,才開始在該大樓掛上競選帆布。但陳怡君表示,當時並不知道大樓有共同產權的問題,所以才掛了幾乎整面牆。陳怡君也說,競選帆布第一次被拆除後,服務處主任也曾前往拜訪當事人林小姐,表達善意,但卻吃了閉門羹。其後,由於林先生仍同意她可以把競選帆布掛在其持有的三分之一牆面的面積上,陳怡君團隊才繼續掛廣告帆布,版面已縮小,也沒有對警方施壓,後續安排尊重共同產權業者。
據律師黃任顯發文指稱,10月下旬,其當事人來電詢問,當事人表示在台北市中山區,與他的手足共同繼承一棟已不再使用的大樓一、二樓,近日發現有某現任議員暨候選人未經其同意(亦未取得多數共有權人之同意),當事人指稱:「逕自在大樓一樓牆面以幾乎滿版的方式,在整面白牆上懸掛競選帆布,沉重的帆布,不僅將大樓騎樓上的輕鋼架拉扯歪斜,且為了固定帆布,該候選人團隊更在牆面、天花板上鑽了大大小小的孔洞。」 該當事人問黃任顯律師:「這棟大樓雖然沒有使用,但候選人及他的辦公室都沒來打招呼,就逕自懸掛帆布,還在牆上鑽洞,實在太不尊重人。」當事人還問黃任顯律師,是否可以自己將帆布拆除?黃任顯律師建議當事人:「現在選舉時節,你直接拆除太敏感,建議先寫個存證信函,通知該名候選人其未經多數共有人同意逕自懸掛競選帆布,已妨礙建物所有權人之利益,應限期拆除,如果期限到了仍未拆除,業主將自行或雇工拆除等語。該客戶也聽我建議照做,發存證信函通知該候選人服務處3日內拆除,也很快收到收件回執。」
律師黃任顯表示,10月31日通知期限屆滿後,該客戶委請清潔公司將該候選人的競選廣告帆布拆除。當晚,清潔人員收到民權一派出所警察通知,表示該所員警從監視器得知該清潔人員前往拆除競選帆布,要求該名清潔人員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清潔人員也配合照辦,並將其所知之情形告知員警。隔日,候選人又直接在該大樓一樓牆面懸掛帆布(第二次懸掛)。
不過,到了11月3日上午,律師黃任顯的客戶再委請清潔公司協助拆除第二次懸掛的競選帆布,但稍晚該候選人「又逕自懸掛帆布(第三次懸掛),同時警察並通知清潔人員應再次到警局製作筆錄」。律師黃任顯的當事人此次認為警局不應一再找清潔人員麻煩,因此委託黃任顯與另一位律師在當日傍晚一同前往警局說明。
黃任顯進一步說明,在11月3日傍晚民權一派出所,所長親自接見。當日黃任顯律師與當事人明確向所長表明,此為民事糾紛,黃任顯的當事人先前已寄送存證信函至該議員候選人服務處表明權益,也已收到收件回執,黃任顯表示:「足以證明議員的團隊確實知悉前開情形。」
不過黃任顯律師與當事人認為:「議員的團隊不僅置之不理,還一再不尊重業主意願逕自懸掛競選帆布廣告。」 黃任顯律師與當事人同時向所長抗議,前次清潔人員已經有向該所員警說明情形,這次要求清潔人員再次到場作筆錄,「實在太欺負人」。黃任顯律師指稱:『所長無奈表示,議員團隊有來訊通知帆布被拆,他們必須要有動作給「交代」。我方則表示理解所長的無奈及壓力,但這純粹是民事糾紛,警察不應浪費公權力介入此事,並且表示,我們會在隔日再委請清潔人員拆除,請所長能理解,不要再浪費公權力或為難清潔人員,也請所長轉達,如果議員有懸掛布條需求,我們願意將二樓外牆空位讓議員懸掛,但請議員不要逕自在一樓門面懸掛帆布。所長同意轉達上開訊息,但希望我們如果要拆除之前,能事先讓他知道。』
對於黃任顯律師上述指稱,陳怡君議員表示,絕對尊重大樓共同產權人的權益,也絕對沒有對警方施壓。陳怡君表示,十月份當時的確事先獲得大樓產權持有人林先生的同意後才掛上競選帆布。但陳怡君強調,在第一次帆布被拆除後才知道有共同產權糾紛,但也立即想拜訪黃任顯律師的當事人,也就是林先生的妹妹,盼表達善意並獲得進一步的同意,但卻未果。因此,之後仍依照林先生同意授權可以在其大樓產權的三分之一的牆面(面朝民權東路)上掛上競選宣傳帆布,才會請團隊繼續到大樓上掛宣傳帆布。陳怡君也表示,若當事人執意要拆除她的競選宣傳帆布,陳怡君團隊也將尊重大樓共同產權人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