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於有罷免團體涉及抄寫名單偽簽連署書、「死亡連署」等違法行為遭到檢調偵辦約談,並有涉案人遭法院羈押、交保,引起政黨人士不滿批評、要中選會「交代」,中選會今天(4/22)再度說明,能夠依法查對出公投案或罷免案有關「提議前死亡」或「連署前死亡」名單的權責機關,是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並非各地選委會,亦非中選會;此為法律賦予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的法定職權。但造謠者卻刻意「法盲」造謠。中選會強調,若有人從事罷免案的偽簽或還拿往生者名單抄寫就是違法行為了。

由於近期造謠者往往刻意未經事實查證就曲解法令或相關說明,中選會4/22對三大謠言進行予以多次說明。

一、能夠依法查對出公投案或罷免案有關「提議前死亡」或「連署前死亡」名單的權責機關,是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並非各地選委會,亦非中選會;此為法律賦予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的法定職權。但造謠者卻刻意「法盲」且未經事實查證,就胡扯造謠說查對「提議前死亡」或「連署前死亡」名單的權責機關就是中選會,或是地方選委會,並且還要中選會、地方選委會負責。實際上,就連台北市選委會主委、台北市政府秘書長李泰興也都公開對外說明,依法查對「提議前死亡」或「連署前死亡」名單的權責機關在台北市就是北市的各戶政事務所,並非中選會。況且,若有人從事罷免案的偽簽或還拿往生者名單抄寫就是違法行為了,但造謠者卻說抄名冊不算什麼,中選會當負責、由中選會負責即可。坦白說,這類造謠果真是「法盲」論述,因為若有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依法當由檢調機關、司法機關等予以偵辦及裁判,自非中選會負責,更非戶政事務所除錯即可。

二、針對連署違法是否適用新法之刑事罰則,中選會業明確表示,公職選罷法規定修法前已向主管選委會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若選罷法規定與刑法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分,則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查2007年11月6日修正新增公職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公職選罷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揆諸立法理由明文所載,係選舉包括發布選舉公告、候選人登記、編造選舉人名冊、公告選舉人名冊、選舉活動、投票及開票及公告選舉結果等規定。罷免亦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規定。常發生適用新法或舊法之爭議,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而新舊法規定不同時,更是一大困擾,為避免發生同一種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法情事,爰增列本條(公職選罷法第131條)之規定,此亦為立法理由明文所載,而非僅有條文之明文規定。是以,罷免及於提議、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若提出時適用舊法,則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這是法律的特別規定,選務機關自當依法辦理,並無任何個案之差別待遇,且從未對刑事罰則之適用部分做過任何評論,因該節核屬檢察司法機關認定權責。但造謠者卻又刻意「法盲」,不僅視法律規定無物,還不斷造謠選務機關有差別待遇。

三、昨(4/21),中選會再度說明過往以來之收件處理原則。但有心人士卻惡意造謠,指中選會與花蓮縣選委會將為特定罷免團體格式印製有誤護航,這類造謠的「法盲」認知與說法令人遺憾。因為中選會所說明的是,依規定格式進行複印或影印的「列印公差」或「複印公差」等坊間俗稱的「自然公差」收件問題,而不是指規定格式可自行變更或調整,請有心人士不要刻意造謠。亦即,各該罷免案提議領銜人應依所領取之連署人名冊格式徵求連署,如其製作連署人名冊之標題、各欄次序及長、寬等,與向選舉委員會領取之格式不同,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提出情形,則依法律規定,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至各界所詢有關連署人名冊影印尺寸一案,依法律、辦法及函釋等各項規定,連署人名冊應以向選舉委員會領取之格式為準,名冊紙張尺寸為A4、表格欄數、欄位寬度、字體大小、字型、字體加粗等均須與選舉委員會發給格式相同,提議領銜人、連署人尚不得自行調整。又連署人名冊如經選舉委員會觀察比對與發給之規定格式相符,自不會再以尺寸工具或其他量測器材予以測量有無分厘毫米之差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