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今(4)早赴台北地檢署告發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等人,從2003年起至2013年連續11個年度,隱匿主要股東名稱,以代號記載於年報主要股東欄位,經民連認為,永豐金涉嫌違反《證交法》,請求檢察官依法偵辦,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陳緒承指出,依據《證券交易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授權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記載前十大股東與持股5%或1%以上股東名稱。然而,永豐金控連續11個年度以「FINI A」、「FINI B」、「FINI C」等「代號」記載於年報主要股東欄位,蓄意隱藏公司主要股東名單,使投資人難以瞭解公司狀況,並據此作出投資判斷,已經構成對證券交易市場之危害,涉犯《證交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以及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財務業務文件隱匿或虛偽記載罪。經民連請求檢察官追究此段期間,永豐金控董事長及總經理涉嫌違反《證交法》的刑事責任。

陳緒承進一步指出,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於2006年至2011年間,因1788大樓案違法放貸予三寶集團,於2017年遭台北地方法院以違反《證交法》為由判刑8年半,而何壽川違法的時間,和永豐金控年報隱匿股東的期間有所重疊。陳緒承質疑,永豐金控隱匿年報資訊,有可能被用來掩飾何壽川與三寶集團間的關係,如此逃避國家追訴的行為,恐又涉嫌違反《刑法》贓物罪與《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經民連一併向地檢署具狀告發,請求檢察官依法偵辦。

經民連研究員許冠澤表示,《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都明文要求公司揭露主要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許冠澤直指,金管會作為主管機關,對於永豐金控的違法行為,本應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同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予以糾正、命限期改善及為必要之處分、第63條處以罰鍰,但金管會卻坐視永豐金控連續違法隱匿,長達11年,金管會歷任官員明顯失職。

許冠澤指出,五月中經民連召開記者會揭露永豐金違法隱匿年報後,永豐金透過媒體回應「『FINI A』、『FINI B』、『FINI C』等皆有對應的外資受託保管機構專戶……但因年代久遠、相關人員更迭無可考」。許冠澤批評 永豐金的回應充滿矛盾,既然說年代久遠無可考,又要如何知道「代號」對應的是哪個股東呢?就算公司內部知情「對應的外資受託保管機構專戶」,這與年報應向全體股東與證券市場投資人公開之精神完全背離。許冠澤表示,金管會過去連續11個年度縱容永豐金控違法,時任金管會官員都難辭其咎,尤其現任主委黃天牧在永豐金控違法時曾任證期局長(2012/8/9至2013/9/12)、常務副主委(2013/9/13起),絕對責無旁貸。他質問,自經民連揭露永豐金控隱匿年報以來已兩個月過去,金管會目前仍毫無回應,難道是認同永豐金空的違法行為嗎?

經民連召集人、律師賴中強也質疑,倘若金管會可以縱容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以ABC等「代號」表示主要股東,那是不是說公司財報的營收、資產與負債數字也可以XYZ等「代號」呈現?賴中強批評,金管會放任永豐金違法,就是在踐踏主管機關自己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