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登於 《關鍵評論網》2021.12.22)

台灣四大公投結果出爐,四項公投案都沒有通過,而且「不同意」票數都高於「同意」,這場公投大戰正式落幕,無論是正方或反方,對於投票結果都應當欣然接受,畢竟這是經過民主程序所形成的最大公約數。
縱然公投象徵著「直接民主」的意義,跟一般以候選人、政黨選舉的「間接民主」有所不同。
民主的可貴就是對於制度、結果的尊重,享受言論自由、民主選舉的任何一個人及組織,都不能因為結果不如己意而詆毀最基本的信仰,尤其是享受過權力洗禮的政治人物,嘴「公投已死」、「台灣民主的失敗」等狂言狂語都是最不好的示範,如果將選舉投票的失敗責任推諉給立場不同的一方,那又有什麼資格去跟社會大眾談「什麼是民主」呢?

公投沒有死:檢討現行辦法前,需有兩個認知

公民投票的規則設計可不可被討論?當然可以,任何一個民主制度沒有一定模式,也不盡然是完美無瑕,因此,檢討民主運行過程的瑕疵,或是追求更完善的體制為目標,這都是可受公議,且攸關著民主深化與成熟的發展。

不過,要針對公民投票的檢討,仍必須有兩個必須遵循及維護的前提,首先,就是對於堅守民主信仰的價值,不能以民主來否定民主的意義,換言之,如果把投票結果斷定為「公投已死」或是「民主失敗」,那又何必推動公投案?甚至傾力進行政治動員呢?這不就是自相矛盾且昨是今非嗎?

回到頭來,把公投失敗的結果貼上「獨裁」的標籤,或是將投票率低冠上「民主失敗」臭名,這完全誤解了民主的根本意義,消費了每個選民的投票決定。

其次,必須理解「公民投票」在民主制度中的功能與定位。
公投當然可以作為民主運行的工具,但卻不能淪為個人或政黨進行政治鬥爭的工具,一個負責任的政黨應當是竭盡所能獲得人民的信任及支持,每一個民選首長及代議士都要遵守與人民的約定,定期的改選就是做為檢視履行與否的方式,這也是「間接民主」的根本意義。

相對的,公投就是要彰顯「直接民主」的意義,由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複決,直接決定政府政策的方向;換句話說,當代議的間接民主無法實現主流民意的意志,公投就能發揮民主救濟的功能,由人民來直接決定政策內容及方向,「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之間是互補、不是「取代」,否則會有相互否定的民主謬誤現象,例如錯亂公投與倒閣的關聯性。

「不同意」和「失效」的意義不同:提高社會討論與政黨自覺

台灣這次的公投結果,因為總投票數未達門檻,所以結果無關「同意與否」,而是這四項公投案失效。
從投票行為來看,決定「不投票」也是一種政治意識的表態,縱然可能是因為各種原因所造成,例如天氣、交通或個人因素等,但各種權衡的結果都是來自投票人自由意志的決定,這解釋了為何公投規則中需要設立門檻的必要性,因為公投所涉及公共議題較為複雜,甚至需要有成熟的「公民能力」。
倘若僅以「簡單相對多數」來進行,那麼將直接否決了「不投票」對該議案的態度,因為這些不投票的選民可能不認為「此時此刻」需要作出決定,設立基本的門檻就是要避免「少數暴力」,這呼應了「直接民主」,就算公投中「不投票」的比例高,導致門檻未過,這依舊是民主的結果。

持平而論,端看這次的公投結果,重點應當放在如何讓「台灣的民主更深化」才是,台灣確實也歷經多次公民投票,且也從每次的制度檢討中獲得改進,同時也看到台灣民主社會的進步;然而,如果要說我們的公投還有哪些值得檢討的地方?或許該思考的是,針對公投議案的審議流程,到底哪些公共事務適合以公投方式進行?哪些又不行?

此外,必須深思公共議題的專業性與複雜度,如何透過制度來解決「公民能力」的問題?公民投票除了連署、意見說明之外,恐怕還需要更多且更長的社會討論,或是必須要求一定模式及規模的提案說明,別忘了,公投並不是要進行政治市場的競爭,而是要形塑社會的共識與團結。
最後,就是政黨與公投的關係,已在國會及中央地方公職獲得政治權力的政黨,是否適合作為公投的提案領銜方,也需要進一步深思——當近兩次公投都出現政黨利用公投來進行政治攻防的狀況,會是個非常需要檢討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