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學生聯合會(臺學聯)今(1)召開「校園民主的未來—大學法修法論壇」記者會,說明現制《大學法》弊端,訴求盡快修法,會中多所學生會高喊「保障師生權益,鞏固校園民主」、「推動師生共治,共創社會革新」、「高教改革刻不容緩」。立法委員教育文化委員會召委賴品妤十分認同學生提出的訴求,並於現場承諾,本會期將盡快排審《大學法》。


身為前台大學生會會長的立委范雲表示,學生自治是台灣民主化運動非常重要的養分,更是校園進步的動力,她認為,現制學生在校務會議中的比例太低,應參採歐洲大學提高至「四分之一」,使校園民主治理與時俱進。范雲認為,回到大學的目的,學生是受教育的主體,其人數也比教授及行政人員多,各大學應該還給學生完整的自治權,制度須再設計,不應矮化學生會,在上會期的提案中,范雲明訂學生會基本任務和自主性,尤其是財務自主性,她認為,學生會不應像一般學生社團,還要向學校要經費。此外,范雲也認為在校長遴選過程中,應加強學生參與並更加公開透明,她舉例,歐美國家由政府高度監督大學運作,要求校長遴選程序及遴選委員揭露資訊,其中,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常設監督委員會,其五名成員由教育文化及科學部指派,長期監督校務運作並籌備校長遴選,且多數國外學校皆制定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臺學聯學權委員會主委黃承瀚分享校園案例,台灣藝術大學花費七億元建造博物館,卻放任學生宿舍長滿黴菌、校舍殘破不堪,亂象充斥,然而,校方消極應對,除了在會議中操作議事規則、封殺與會師生討論和投票的機會,甚至竄改過往的會議紀錄。黃承瀚指出,讓校園決策體系失靈的原因就在於校方長期對校園民主的壓制,以威權手段箝制針對校務的一切討論,並期望透過《大學法》改革修復早以被破壞殆盡的校園民主和共治精神。
臺大學生會內務副會長蔡朝翔表示,台灣的大學自治在民主化以後,又歷經1994、2005年兩次《大學法》修法,但是大學自治的實施還是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尤其是在學生參與校內自治的方面。現行校務會議由校長擔任主席,行政主管具有校務會議代表身份的制度,導致了校長無法中立主持、主管在會議上惡性為政策護航的後果。沒有公平機會的會議造成糟糕的討論環境使校務會議缺乏代表連署提案、發言意願下降,參與率變低。
政大社會系特聘教授黃厚銘強調,「沒有校園民主的大學自治是關起門來做皇帝」,學生代表經常是在校務會議中堅守到最後的一群,學生的存在維護校務會議的審議品質,支持適度增加校務會議之中學生代表的人數與比例,然而,若以現有人數直接調高學生比例,恐排擠其他校務會議代表的比例,因此黃厚銘主張應「增加整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
清大電機系教授呂忠津說,《大學法》過去三十幾年來的修法,實務上是從教授治校的理念開始。但近年修法後,卻改變成校長治校,他十分贊成學生代表在會議上的席次提升,並點出在近代的高等教育發展中,學生往往不必負擔如教授般沉重的包袱,仍有升等、同僚關係等壓力,因此能夠促成對學校具有重大變革意義的法案與提案進入討論,甚至通過實行,而學生代表的參與提升,更能實際在現今的校園中促成改變。他也提到,校長遴選的過程中,除了必須涵蓋有學生表的參與外,校長的遴選與施政也必須進入公共課責的問題。
高教司科長紀盈如回應,目前學校中已有許多會議納入學生代表,是好的開始,應肯定其努力,也鼓勵各大專校院跟進。近年亦有許多相關平台建立橋樑,使學生團體、校方和部會有機會交流彼此意見。未來進行大學法修法時,會廣邀學生團體及教師,分享實務困境,以期保證師生權益、鞏固校園民主。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黃佳婷科長則表示,學生賦權是青年署長期關注的面向,近日青年署修正《學生會運作原則》,多次邀請學生、教師代表討論,探討學生會在財務等面向的獨立自主,也提醒學校應取消學生會章程須提校方核准的規定,至於學生代表比例、校務參與等方面,仍需透過修正《大學法》,才能完整處理。談到學生會法人化議題,黃佳婷說,學生自治屬於大學自治的一環,學生會的定位比較類似「公法上非法人的團體」地位,未來會持續研究國外案例,共同討論台灣學生會的發展方向。





